股东协议本股东协议(以下称“本协议”)于年月日(以下称“签署日”)由以下各方在中国市签订:1.目标公司名称,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地址为(以下称“公司”);2.A轮投资人一名称,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其注册地址为(以下称“A轮投资人一”);3.A轮投资人二名称,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其注册地址为(以下称“A轮投资人X”);4.____________________A轮投资人X名称,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其注册地址为(以下称“A轮投资人二”,与“A轮投资人二”A轮投资人X合称A轮投资人);5.目标公司现有股东一,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其注册地址为;6.目标公司现有股东二,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其注册地址为;7.目标公司现有股东三,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其注册地址为。【目标公司现有股东一】和【目标公司现有股东二】和以下称为“创始股东”,创始股东和【目标公司现有股东三】以下称为“原股东”;公司、A轮投资人和原股东以下分别称为“一方”,合称“各方”。序言公司、A轮投资人和原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就A轮投资人和原股东共同投资经营公司,特签订本协议。第一章定义第1条定义在本协议中,除在正文中定义的词语外,以下词语具有以下含义。除本协议中明确定义的外,其他术语的含义应与增资协议中使用的术语的含义一致。“合格上市”指公司(或重组后其他包括公司业务和资产的上市主体)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知名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且公司上市时的估值不低于人民币(大写)(¥兀)。“关联方”包括关联公司和关联人。在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时,任何实体应被视为某一主体的关联公司:(1)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主体、被该主体控制或与该主体同受其他主体控制的任何实体;或(2)任何实体的注册资本、投票权、股权或决策权的50%或以上由该主体直接或间接拥有(反之亦然);或(3)该主体通过合同、董事职位或其他方式指导、影响或制定该实体的决策、管理和政策的方向(反之亦然);或(4)由该主体的关联人担任董事、合伙人、股东、高管的任何实体;“关联人”是指自然人的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亲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就A轮投资人而言,其关联方包含其股东、其股东的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该等A轮投资人的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管理人或受同一普通合伙人或管理人管理或控制的其他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实体。“控制”相对于两名或多名主体之间的关系而言,指直接、间接拥有对一主体的业务、管理或决策作出指示或责成他人作出指示的权利或职权,无论是通过拥有股权、投票权或有表决权的证券,还是根据合同、协议安排、信托安排还是以其他方式。如果满足以下条件该权利或职权应被推定为成立:拥有在该主体的股东会上50%以上投票权的股份,或者控制该主体董事会多数构成的权力。“工作日”指中国的银行对公众营业的营业日(星期六,星期日和中国法定假期除外)。“法律法规”指中国或其他适用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法规、条例、规定、细则、命令、规定或规范性文件。“主体”指任何个人、合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协会、信托、合作组织、非公司组织或其他合法实体。“集团公司”指公司和公司不时设立和/或控制的子公司、分公司或关联公司。“重大不利影响”指以下涉及集团公司或业务的任何情况、变更或影响:该情况、变更或影响(1)对集团公司的存续、业务、核心资产、知识产权、负债、关键员工、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造成、或有充分证据显示可能造成严重不利影响;或(2)对集团公司经营目前业务的资质、政府批准、许可、牌照或能力产生、或有充分证据显示可能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或(3)对公司或原股东履行交易文件下的主要义务产生、或有充分证据显示可能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或(4)对任何交易文件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产生、或有充分证据显示可能产生严重不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