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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是怎样的一个实施内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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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最新版第一条为落实食品安全行政责任,保障公众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xx〕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各地政府和承担食品安全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和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食品安全监管、检测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食品安全行政责任的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权责一致、过罚相当、公正公平、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负领导责任;食品安全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领导责任,具体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第六条县级以上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