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黑龙江省测绘法实施办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是如何制定并且进行实施的呢?下文是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欢迎阅读!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下简称《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省测绘局是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全省测绘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的测绘工作,接受省测绘主管部门工作指导。行政公署、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行政公署、市、县测绘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行政公署、市、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的测绘工作,接受同级和上级测绘主管部门工作指导。第二章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测绘项目,除《测绘法》第九条和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应采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以及测绘技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第五条本办法实施前,未采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的测绘成果,在提供使用时,提供单位应向使用单位说明该测绘成果所采用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并在测绘成果上注明。因用户特殊需要,不采用测绘技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测绘项目,应经省测绘主管部门批准。第六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局部地区,可以建立与全国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相联系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但同一城市和地区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本办法实施前,存在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城市和地区,当地测绘主管部门应采取措施改用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对外经济技术开发区等涉外建设项目所进行的测绘,必须采用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大、中城市和大型建设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经省测绘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测绘法》第九条的规定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其他城镇和建设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经所在地的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测绘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测绘规划及其实施第七条省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测绘规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本省局部地区的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规划,经省计划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行政公署、市、县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测绘规划。根据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局部地区的基础测绘和其他重要测绘项目规划,经同级计划主管部门批准,报上一级测绘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基础测绘定期更新机制,基础测绘的实施经费由测绘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省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部门专业测绘规划,报省测绘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第八条省测绘主管部门会同省土地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全国地籍测绘规划,编制全省地籍测绘规划和计划,并由省测绘主管部门按规划或计划组织协调地籍测绘工作。第九条测绘单位必须具备与其所从事的测绘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计量检定合格的仪器设备和质量保证体系,由本单位申请,经所在地的行政公署、市测绘主管部门对其测绘资格进行审查,省测绘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发给测绘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测绘任务。需依法进行工商登记的,还应到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驻本省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测绘单位,承担本单位业务范围外的测绘任务,应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测绘资格审查手续。第十条外省测绘单位和从事民用测绘任务的军队测绘单位,来本省承担测绘2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任务,应按照规定于任务实施前向省测绘主管部门或测绘项目所在地的行政公署、市、县测绘主管部门交验其测绘资格证书。台湾省以及香港、澳门地区的组织和个人进入本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