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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测绘法实施办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是如何制定并且进行实施的呢
下文是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欢迎阅读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下简称《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测绘局是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全省测绘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的测绘工作,接受省测绘主管部门工作指导
行政公署、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行政公署、市、县测绘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
行政公署、市、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的测绘工作,接受同级和上级测绘主管部门工作指导
第二章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测绘项目,除《测绘法》第九条和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应采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以及测绘技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第五条本办法实施前,未采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的测绘成果,在提供使用时,提供单位应向使用单位说明该测绘成果所采用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并在测绘成果上注明
因用户特殊需要,不采用测绘技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测绘项目,应经省测绘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局部地区,可以建立与全国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相联系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但同一城市和地区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本办法实施前,存在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城市和地区,当地测绘主管部门应采取措施改用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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