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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行政诉讼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行政或消极应诉等行为导致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的,其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诉讼案件败诉包括:(一)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二)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三)人民法院依法变更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四)人民法院依法决定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或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五)人民法院依法责令行政机关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价款的;(六)行政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受害人要求行政机关赔偿或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申请,经依法确认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赔偿的;(七)其他依法认定为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的
第四条行政诉讼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政府法制机构和监察机关做好行政诉讼案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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