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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中之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成败关系到一个国家政治、经济的稳定与发展
下文是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用人单位从业的人员,具有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过本省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外国组织代表机构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组织代表机构及其所雇用的中方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用人单位从业的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第四条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保名单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第五条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及缴费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条例》的规定核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实际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缴费工资总额,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核查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账册等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所需资料,第七条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条例》规定缴费有困难的,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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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和缴费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驻海口地区的中央、省直属机关、事业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