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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保护公民举报条例举报制度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举报工作机构的建立,举报工作机制的逐步健全,公民举报的积极性越来越高涨
如果公民发现了国家公职人员中存在贪污腐败、侵权渎职等行为,如何向检察机关举报呢
下文是广东省保护公民举报条例,欢迎阅读
广东省保护公民举报条例最新版第一条为保证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廉洁奉公,保障公民控告和检举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的权利,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有举报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和阻碍
本条例所称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我省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国营企业、国家事业机构中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各种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本条例规定受理公民举报的机构是:广东省各级检察机关、广东省各级政府监察部门设立的举报机构(以下简称举报机构)
第四条公民发现有贪污、贿赂、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以及尚未构成犯罪的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等违纪、违法行为,均可向举报机构举报
第五条举报人可以电话举报、信函举报、当面举报及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形式举报
举报应说明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住址以及违纪、违法和犯罪的基本事实,并说明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
第六条举报机构在接到举报后十日内答复举报人
对举报事实基本清楚,符合受理范围的,告知举报人予以受理
对不属举报机构受理范围的,应告知举报人不予受理或去何单位投诉;也可经举报人同意,代转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第七条举报机构对受理举报的案件应当自结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调查情况或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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