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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常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wad();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二章结婚第四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五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七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第八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九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一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二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三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四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十五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十六条子女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