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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公正、及时地处理国家公务员的申诉、控告,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向有关机关提出意见和要求
本规定所称的复核,是指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向原处理机关提出重新审查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控告,是指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指控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忠于事实的原则
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国家公务员的申诉、控告,应当坚持有错必纠和依法、及时、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申诉第五条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
(1)行政处分;(2)辞退;(3)降职;(4)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申请复核,应当在接到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申请复核,应当递交复核申请书,同时附上原处理机关的处理决定(复印件)
复核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申请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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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复核的事项、理由及要求;(3)提出复核申请的日期
第八条原处理机关在接到国家公务员递交的复核申请书后,应当指定原承办人以外的人员进行复核
原处理机关在三十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国家公务员
第九条国家公务员对原处理机关做出的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