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同 法 》 劳 动 部 《 关 于 全 面 实 行 劳 动 合 同 制 的 通 知 》 ( 劳 部 发[1994]360 号文)等有关规定,为确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指公司与员工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依照劳动合同调整劳动关系的用工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员工是指人事档案关系由公司管理的人员
第四条 劳动合同书是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契约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项工作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公司工会要实行必要措施,根据各自职责对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章 劳动合同签订 第七条 根据“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合法”“公平"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司与员工以书面劳动合同形式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统一制定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岗位及任务;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酬劳和保险福利待遇;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八)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应根据工作需要、岗位特点、员工本人情况,分别签订无固定期限和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不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对合同的终止履行
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约定终止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条 根据劳动部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本单位连续工龄十年以上员工;(二)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