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概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境外投资项目国内审批流程包括发改委、商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三个部分
(一)发改委1、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针对地方企业(若投资项目不属于敏感类项目,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不涉及敏感行业),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2、备案依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2号)
3、备案材料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原则上均在网上备案系统进行申报(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通过“政务服务中心”-“网上办事”-“全国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网络系统”进行访问)
发展改革部门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出具备案通知书
需提交以下资料:(1)《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2)《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附件:a
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b
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c
最新经审计的投资主体财务报表;d
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e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f
证明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g
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4、办理时限项目备案表和附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备案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备案机关在受理项目备案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主体出具备案通知书
项目备案表或附件不齐全、项目备案表或附件不符合法定形式、项目不属于本案管理范围、项目不属于备案机关管理权限的,备案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备案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资主体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项目备案表之日起即为受理
5、注意事项①核准文件、备案通知书有效期2年
确需延长有效期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延长有效期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