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局餐厨垃圾处置和管理意见为了加强对餐厨垃圾的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高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餐饮业、企事业单位等产生的食物残渣和废料
本市餐厨垃圾的产生、收运、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餐厨垃圾管理实行政策引导、源头减量、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原则,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集中处置为主的方式
三、**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餐厨垃圾的综合协调管理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局)负责本市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所在区域内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明确适用的有关环境标准及其执行的监督
本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四、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承担其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置责任
五、新设置餐饮业单位应当在开业前15日内,向所在地市容环卫部门办理申报手续,告知餐厨垃圾预产生量和具体处置方案
已营业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自本办法颁布后30日内,向所在地的市容环卫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餐厨垃圾产生量和处置方案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15日内,向所在地市容环卫部门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六、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提倡适量点餐和餐后打包,减少餐厨垃圾产出量
七、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可以用符合相关环境标准的方式自第1页共3页行处置所产生的餐厨垃圾
自行处置餐厨垃圾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不得随意弃置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也可以委托社会单位收运、处置餐厨垃圾,并按产生量支付收运、处置费
委托收运、处置价格由市市容环卫局会同市物价管理部门制定
八、接受委托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的单位在承接业务前应当到所在地的市容环卫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经备案的收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