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局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保证环境卫生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根据《**市环境卫生管理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规划、设计单位在编制综合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以及其它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时,应按《**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配置环境卫生设施,资金纳入概、预算内,由建设单位负责
环境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第三条规划建筑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规划和核发建筑工程执照时应执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参与综合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地区,以及其它建设工程的环境卫牛设施的规划、设计审核和验收
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开发建设地区和旧城成片改造地区以及机场、码头、火车站、宾馆、旅游点等大型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审核和验收
工程建设所在地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予配合
其他建设工程中环境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核和验收,由所在地的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事先将建设工程中有关环境卫生设施设置的文书提交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核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收到文书后,应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并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由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帘核的项目,审核意见应报送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环境卫生设施必须经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应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请验收;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一周内或接议定的时间予以验收
隐蔽的环境卫生设施须经预验收,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第1页共2页复土
验收不合格的,须改正后再次验收
强行启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环境卫生设施的,应自行负责垃圾,粪便的清除、清运和环境保洁
第七条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逾期末验收又来答复的,视作验收合格
第八条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其它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