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林业龙头企业评选标准附件1XX省林业龙头企业评选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林业产业发展,充分发挥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生态林业、民生林业、文化林业、创新林业、和谐林业建设,规范林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工作,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扶持工作的通知》(办行字[2005]35号)和《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林业生态省的决定》(粤发[2005]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省林业龙头企业是指在XX省行政区域内以林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森林生态旅游为主业,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科技创新、辐射带动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经XX省林业局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鼓励省级林业龙头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利用社会科研力量创新,做大做强林业产业,加快林业产业化进程
通过“公司+基地+农户”等形式,带动农民就业增收,加快山区致富奔康步伐,为我省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的申请认定,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条件第五条凡在我省依法设立的以森林资源为依托的林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森林生态旅游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合资合作、股份制、外商独资等企业),林产品经营额占企业经营总额的80%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达到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均可申请省级林业龙头企业
第六条申请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的单位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企业规模大
其资产总值、生产规模、营销收入、市场份额等在省内同行中处于领先水平
(二)科技创新能力强
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第1页共6页标准体系要求,应用先进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在同行业中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和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
(三)辐射带动能力强
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发展,对产业链的形成和发展有直接的影响和拉动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