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标委农[2007]81号关于印发《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年10月22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标委农[2007]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现将《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各地和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的经验及问题,望及时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农业食品部反馈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管理,推进农业实施标准化生产,充分发挥标准化在规范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农业生产整体技术和管理水平,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有效供给,实现农业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示范区是指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共同组织实施的,以实施农业标准为主,具有一定规模、管理规范、标准化水平较高,对周边和其它相关产业生产起示范带动作用的标准化生产区域
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烟草、水利,以及农业生态保护、小流域综合治理等与农业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的特定项目
第三条示范区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的各项要求,结合农业生产需要,紧紧围绕实现农业现代化1和保障食品安全,加快推进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实施标准化
通过示范区的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加快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传统农业,提高农业素质、效益和竞争力,实现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和农民收入的提高,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不断第1页共6页提高生产、加工、流通各环节标准化管理水平
第四条示范区建设应争取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
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