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国家中医药局、国家民委、卫生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社会保障部、国家食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文号】国中医药发[2007]48号【发布日期】2007-10-25【生效日期】2007-10-2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切实加强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中医药发[2007]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民(宗)委(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委、局),科技厅(委),财政厅局,人事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十七大报告中关于坚持中西医并重,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民族医药事业的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民族医药事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以发掘整理总结为基础,人才培养为重点,科学研究为先导,加强民族医药机构和服务网络建设,努力提高防治能力和学术水平,进一步促进民族医药事业发展,为人民健康服务,为促进民族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1页共19页(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持和发挥民族医药特色优势,遵循民族医药自身发展规律和特点;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民族医药;坚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拓宽民族医药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坚持民族区域自治,统筹协调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发展
(三)工作目标
到20XX年,民族医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和民族药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