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发展碳金融考究一、国外碳金融发展历程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这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
此外,《京都议定书》的一个开创性突破,是建立让市场发挥作用的“合作机制”
由于在地球上任何地方实现的温室气体减排对全球气候变化产生的作用都是一样的,按照一般的经济学原理,为了以最小的成本实现最大的温室气体减排量,人类应该把温室气体减排活动安排在减排成本最低的地方
因此,《京都议定书》纳入了三个基于市场的机制,即iet(国际排放贸易)、ji(联合履行机制)和cdm(清洁发展机制)
其中,cdm是唯一在附件i国家和非附件i国家之间进行的互利机制,该机制允许发达国家企业通过协助发展中86国家减排温室气体,换取“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以抵减本国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
cdm是一种双赢机制,对发达国家而言,可以通过cdm以远低于其国内所需的成本实现《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指标,节约大量的资金;而对于发展中国家,通过cdm项目可以获得实现节能减排的资金援助和先进技术,促进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
“碳金融”就是与碳有关系的金融活动,也可以叫碳融资,大体上可以说是环保项目投融资的代名词,也可以简单地把碳金融看成对碳物质的买卖
也可泛指所有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金融活动,包括直接投融资、碳指标交易和银行贷款等
碳物质主要是与上述清洁发展机制中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有关的环境污染物,这些污染物可以在上述机制中进行买卖交易、投资或投机,所筹集的资金可用来投资于减少c02等排放的环境保护项目
一个被公约限制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国家,凡是超标排放就要进行经济补偿,换句话说就是可以“出钱购买”排放权
有买就会有卖,由此温室气体减排量的国际贸易形成了一个特殊的金融市场
发达国家在本土实施温室气体的减排非常困难,以日本为第1页共7页例,1990年二氧化碳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