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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站油库网络开发法律实务若干问题探讨-1014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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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站、油库网络开发法律实务若干问题探讨2011年10月—2—陈涛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销售分公司电话:电邮:我的介绍—3—我们要一起探讨如下问题投资业务与法律风险的平衡问题加油站开口费问题中间商(代理人、服务方、“倒”站人)法律调查岸线使用权—4—一、投资业务与法律风险的平衡问题在网络开发中,对同一个项目,投资部门和法律部门经常会出现分歧:投资部门认为项目经济上可行,而法律部门认为法律风险很大,此时该如何科学决策?法律部门是否具备否决权?—5—例子一个私营业主有三个加油站,地理位置很好,都是万吨站,但三个站的土地都是村集体用地,没有办理土地证,而且原业主都不是从村集体直接租赁,而是通过另外的公司或个人转租过来后新建油站。三个油站中,两个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一个登记为企业法人。对方业主要求:二十年租金(约一亿八千万)在油站交接后一次性付清;而且只能与个人签租赁合同,由个人(该人员实为身无分文的业主马仔)先租赁三个油站,再转租给我方;村集体及前承租人可出具同意转租的函;三个油站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变成我司指定人员;在租赁期间,税务缴纳、工商年检等全部由我司负责;不提供担保。分析:该项目法律风险分析:土地税务债权人思考:银行对客户的信用等级分类法律风险的等级分类:Risk=Probability*Damage(发生几率、是否可控、损失)第一级—风险发生几率小,如果发生,可有效控制第二级—风险发生几率大,如果发生,仍然可以控制第五级—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可能遭受行政处罚、触犯刑法涉嫌犯罪第四级—风险发生后,无法控制,最大损失额在一定额度以上第三级—风险发生后,无法控制,但最大损失额在一定额度以下—8——9—二、加油站开口费问题例一、2010年10月份,茂名公路局要求某石油公司茂名分公司缴纳其在茂名23个加油站的2010年度道路开口费共计75万元。在未缴齐之前,该分公司两个新建加油站的道路开口申请暂不受理。例二、2011年3月9日,湛江海湾大桥有限公司要求某石油公司湛江分公司缴纳大桥连接线东行一处加油站的开口费,费用标准按每年每米1000元收取,加油站出入口宽度共计60.7米,每年须缴纳60700元。该油站2006年开始营业,2008年被某石油司收购,一直没有缴纳开口费。收费背景介绍其他地市情况:其他地市情况:其他省份情况:其他省份情况:湖北省---国省增设道口的补偿费标准:800/道/年(《湖北省一般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标准》鄂价费【2003】100号)辽宁省----国省干线增设道口的补偿费标准:300元/米(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辽价函[2006]60号);广西省---二级以上公路增设道口的补偿费标准:200元/米/年(《广西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桂价费字〔2006〕76号》)山东省---增设道口的补偿费标准:1500-3000元/个/年(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交通厅联合发文“鲁价费发[2000]96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占用收费规定〉的通知》)甘肃省在2001年就下发了《关于停止征收平交道口占用费、补偿费、路产损害赔偿费的通知》(甘政办发〔2001〕144号),明确规定公路路政管路部门不得征收平交道口占用费、补偿费。收费依据是什么?依据是否合法?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2004年9月下发的《关于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等问题的复函》,按照其标准,开设平交道口,二级及以上公路,每年每米缴纳1000元,三级及以下公路每年每米是700元,该函明确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该复函的依据: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03年制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二十一条损坏路产、污染公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占用、利用公路路产或者超限运输的,应当承担经济补偿责任;赔偿、补偿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该条例制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7年7月制定、1999年10月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第二次修正,2009年8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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