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出国费用报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集团因公出国费用管理,推进集团转型发展,拓展对俄农业投资等国际业务,参照《黑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内容,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直属单位和下属单位可参照执行或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三条出国费用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四条因公出国团组应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保证外事重点、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
严格履行经费报批程序和计划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国规模、出访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
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1第二章费用的报销管理第五条出国人员应在回国后10个工作日内依据报销流程进行报销,采用的汇率为抵达我国国境当日汇率
第六条出国人员的费用报销需提供相关出国任务批件、出入境纪录复印件及有效票据,在《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见附件)规定的标准内据实报销,一旦超出规定报销标准,需附报超标情况说明并由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履行报销程序
第七条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出国人员,报销时还需提供《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报批表》,在批准的经费额度内据实报销,如超出规定标准,需附报超标情况说明并由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履行报销程序
第三章国际旅费第八条出国人员应按职级标准乘坐交通工具
副总经理以上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