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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待摊支出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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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待摊支出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根据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待摊投资主要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贷款)项目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费、招投标费、经济合同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汇兑损益、报废工程损失、坏账损失、借款利息、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企业债券发行费用、其他待摊投资等。待摊投资属于建设项目的间接费用,具有开支内容政策性强、明细科目繁多、计算中依据的标准不相同、摊销方法也不一致及费用金额弹性较大的特点。因此,其归集、分配方法是否科学合理,对于正确计算各项建设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成本,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一、分摊的对象明确竣工决算中,对待摊投资的分摊需要确定分配的对象。通常其分摊对象主要包括房屋,构筑物、动力设备等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设备、工具、器具、家具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成本以及单独移交使用单位的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成本按有关准则、制度规定,一般不分配待摊投资。待摊投资往往需要在多项拟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中进行分摊,就如何确定分摊对象,可从以下方面考虑:其一,按工程归属的期限确定待摊投资的分摊对象.对于投资规模大、工期长的项目,一般分几期建设。在分摊费用时,以工程期限作为分配对象进行分摊,如第一期勘探设计费、招投标费应归属第一期工程,并依此类推.其二,按工程项目的划分确定待摊投资的分摊对象。对于投资建设不分期限或同期建设的多项目工程所发生的待摊投资费用,一般以工程项目作为分摊对象进行分配。对于能够确定归属工程项目的待摊费用,可直接计入该项交付使用的资产成本中;对多个项目工程共同负担的待摊投资,如勘探费、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等,应由归属所有期限的工程来共同分摊,通常采用在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竣工移交时,按实际分配率或按概算分配率的方法分配待摊投资,其计算公式如下:实际分配率=(待摊投资明细科目余额-其中可直接分配部分)/(建筑工程明细科目余额+安装工程明细科目余额+在安装设备明细科目余额)×100%概算分配率=(概算中各待摊投资项目的合计数-其中可直接分配部分)/(概算中建筑工程-安装工程+需要安装设备投资合计)×100%某项固定资产应分配的待摊投资=(该项固定资产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需要安装设备)×实际分配率(或概率分配率)二、分配方法合理由于待摊投资是建设单位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共同费用,按照配比原则,发生的共同费用应在各项建设项目分摊。不能确定负担对象的,则应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受益的各项交付使用资产成本中。在实际工作中,对待摊投资进行摊销的分配方法主要有:按概算数的比例分摊和按实际数的比例分摊法。其一,按实际数的比例分摊.其结果比较符合实际,当工程竣工时,待摊投资也全部分摊完毕,不存在对交付使用资产的成本进行追加或减少的调整。但由于各期都要计算分配率,计算手续较为复杂,各期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待摊投资数额不均衡。该方法一般适用建设工期较短、整个项目的所有单项工程一次竣工的建设项目或者虽是分次交付使用,但每次交付使用的资产与待摊投资的发生,在时间上比较衔接的建设工程。其二,按概算数的比例分摊方法.因不必经常计算分配率,简化计算手续,使待摊投资能比较均匀地摊入各项交付使用的资产成本,避免了因实际发生额与交付使用资产之间,在时间上不相协调而造成的分摊额忽高忽低的缺点。但这种分摊方法用在实际发生额与概预算数有较大差异时,容易造成已按预定分配率分摊的待摊投资与实际发生的待摊投资数额不相符的情况。实际操作中,发生额与概预算有较大差额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分配率。该方法一般适用于建筑工期长、各项工程分期分批建成、分次交付使用且每次交付使用的资产与待摊投资的发生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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