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局规范土地登记制度第一章登记机构及其辖区划分第一条依照我国现有的土地管理法律的规定,土地登记的主体是县人民政府
按武政办〔20*〕231号抄告,*县人民政府委托*县国土资源局审批全县土地登记工作
第二条按照《关于*县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由地籍管理科具体承担全县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组织实施
第三条按照《XX省基层国土所主要工作职责(试行)》文件精神,基层国土资源所是县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必须协助地籍管理科共同做好土地登记工作
第四条按本局《区域性国土所参与土地登记发证的暂行规定》,各国土资源所都应指定专人承办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设定登记和变更登记等工作
具体工作职责是:收件和受理,地籍调查,提出经办人、审查人意见,颁发土地证书
第五条县城XX县区土地登记范围划分
县城国家机关、事业团体、改制企业及县城11个经济合作社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由便民中心窗口直接办理;开发区、白洋街道范围内由开发区、白洋街道报批的土地由白洋所办理;壶山、熟溪街道范围内报批的土地分别由壶山、熟溪所负责办理;全县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由地籍科直接办理
第二章权属确认第六条土地权属要严格依据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
要认真审核有关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严格把握土地权利取得或变更的合法性,依据要充分
第七条权属认可要从严掌握,依据充分
国有土地使用者在*年5月前占用的土地、集体土地使用者在*年2月前占用的土地,其权属需认可的,土地使用者应提供土地使用权取得或使用起始年间的相关证明
经地籍调查(有条件的要求附现状影象资料)、调查人员签字后,对其建筑占地部分按权属认可处理
凡是事实依据不充分的,一律不得认可
第1页共7页第八条土地使用者因土地批准书遗失,以批准书存根复印件要求确权的,土管员必须到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