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液反应与过敏性休克河南协和医院患者对药物过敏医生需要承担责任吗案例【1】2003年7月31日,(原告)刘某因发热两天、头晕、咳嗽到广州市某医院(被告)就诊,经查体温为38
2℃,医生经血常规、X线检查后,对刘某拟诊为支气管炎
刘某自诉其对青霉素、先锋过敏,接诊医生遂在原告病历的药物过敏一栏填写:抗生素过敏(青霉素、先锋)
针对刘某的情况,接诊医生给予刘某复方氨基匹林2ml肌注退热,并给予磷霉素钠静滴消炎
静滴后5分钟之内,刘某出现呼吸困难、面色青紫、神志不清、血压下降至90/60mmHg,医生即行对原告实行了呼吸机、地塞米松、速尿等对症治疗
经抢救刘某的病情得以控制,又经住院治疗,病情稳定
但右眼出现视朦,经被告治疗,效果不佳
刘某于2003年8月13日出院
出院诊断为药物过敏,急性喉头水肿,急性肺水肿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十万元
解析原告因为发热去被告处治疗,被告的接诊医生在了解原告对青霉素、先锋霉素类药物具有过敏史的情况下,选择了磷霉素钠对原告的病情进行对症治疗,虽然原告在使用了磷霉素钠后产生了过敏反应,但这并非是被告的接诊医生所能预料的,被告的治疗行为并未违反医疗护理规范和诊疗规范
经广州市医学会进行技术鉴定认为被告对原告的治疗行为符合医学相关规定,故被告不存在过错
至于原告认为其使用的药品可能不是磷霉素钠或其使用的磷霉素钠存在质量问题,但原告对此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案例【2】患者因细菌性痢疾入院治疗,口服鲁米那、痢特灵,当天即出现全身皮诊,停药
主管医师和住院医师均认为系药物过敏性皮炎
但未在病历上作记录,也未注明是何种药物过敏,改用其它药物治疗,过敏性皮疹消失
后因患者睡眠不好,夜班值班大夫给患者服用鲁米那60mg,当日再度发生全身性皮疹,渗出严重
次日上午主管医师上班后,听取了夜班医师的汇报,又指示护士给患者肌肉注身鲁米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