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动物疫病防印发甘肃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控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核心提示:为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防疫责任,严肃处理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确保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13〕62号•【发布日期】2013-04-11•【生效日期】2013-04-11•••甘肃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防疫责任,严肃处理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确保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政府对本辖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动物防疫机构(包括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负有监管责任,饲养、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管理相对人是动物防疫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其负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职责的工作人员,不履行、不及时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动物防疫应急准备、强制免疫、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等职责,需要追究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实施责任追究
•第六条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责任:•(一)市县政府
•1.未制定出台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或未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并完善相应的防疫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