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新能源政策一、中国新能源政策的萌芽阶段1995年1月,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国家经贸委制订的《1996-2010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纲要》,明确了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快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产业建设步伐
1995年9月,在中共十四届五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要求“积极发展新能源,改善能源结构”
1995年12月,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
199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明确提出“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1999年11月,国家经贸委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风力发电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经贸电力[1999]1286号)指出:在国家逐步加大对风力发电投入的基础上,鼓励多渠道融资发展风力发电,允许国内外企业和投资者投资风电场建设
二、中国新能源政策的启动阶段2000年8月,国家经贸委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司颁布的《2000-2015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规划》,系统分析了以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为基础的能源产业发展、市场发展、预期效益、制约因素和问题,并从以下几个阶段来规划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
第一阶段:2000-2005年
逐步建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系统和经济激励措施,以适应行业管理体制的制定;建立和实施质量保证、监测、服务体系;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扶持力度,促进产业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占全部商品能源消费量的0
7%,达到1300万吨标准煤
第二阶段:2006-2010年
提高可再生能源产业的配套技术服务体系,进一步规范市场;完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经济激励制度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将达到2500万吨标准煤,占商品能源消费总量的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