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执法质量考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行政系统内部执法监督,提高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干警的执法水平,促进严格、文明、公正执法,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是指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所属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开展行政执法、刑事执法和行政许可、行政管理等情况进行考核评议。第三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奖优罚劣的原则。第二章考核评议的内容和标准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刑罚执行中的执法情况;(二)劳动教养处罚执行中的执法情况;(三)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的执法情况;(四)办理或协助办理行政许可中的执法情况;(五)行政管理中其他措施的执法情况;(六)在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申诉、控告、检举案件中的执法情况;(七)内部执法监督工作情况。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的基本要求(总要求):(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不与上位法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相抵触,并符合规定的程序;(二)执法主体合法,符合管辖范围规定,无越权办案的情形;(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四)调查取证合法、及时、客观、全面;(五)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行政决定适当;(六)法律文书规范、完备,案卷材料装订规范。第1页共14页第六条监狱刑事执法应当达到以下标准:(一)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符合法定条件,狱内自侦符合法定要求;(二)程序合法;(三)基础台帐齐全,填写及时、真实、规范。第七条监狱、劳教机关行政执法应当达到以下标准:(一)依法办理所外执行、所外就医;(二)依法办理各类奖惩;(三)在狱政、所政管理、劳动生产管理和生活卫生管理活动中,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罪犯和劳教人员脱逃率、非正常死亡率、狱(所)内发案率控制在部颁标准之内;无重、特大狱(所)内案件发生;无体罚、虐待情形;无超时劳动情形;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无重大疫情和食物中毒事故等。第八条司法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达到以下标准:(一)执法主体合法;(二)两人或两人以上亮证执法;(三)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保障相对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以及救济途径,正确适用简易程序;(四)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罚适当,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五)处罚决定公开。第九条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达到以下标准:(一)依法及时履行职责,无应当履行而不履行的不作为情形;(二)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无因履行不当导致行政复议决定撤销、行政诉讼败诉或国家赔偿等情形。第十条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国家赔偿案件应当达到以下标准:(一)依法进行行政复议,无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不依法受理、不依法作出复议决定或者因复议决定明显不当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等情形;第2页共14页(二)对行政应诉案件依法应诉,无拒不出庭、不提出诉讼证据和答辩意见等情形;(三)依法进行国家赔偿,对违法行为无拖延确认、不予确认或不依法理赔等情形;(四)对申诉、控告、检举案件依法处理,无推诿、拖延、敷衍等情形。第十一条内部执法监督应当达到以下标准:(一)严格执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决定,无拒不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二)对业已发现的错误案件和行为,及时纠正,无故意隐瞒、拒不纠正的情形。(三)依法及时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过错责任,无应当追究而不追究或降格追究的情形。第十二条依法制定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文件内容不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措施相抵触。第十三条在登记、统计、上报各类执法情况中,实事求是,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无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情形。第十四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行百分制,根据考核评议的内容范围,确定考核评议各项内容所占分数。考核评议项目和评分标准附后。考核评议结果以年度积分为准,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档。第十五条因执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命令而发生执法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