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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稽查取证调研报告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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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取证调研报告一、当前税务稽查工作存在的普遍问题税务案件证据是确认税收违法事实的依据,也是影响税务行政诉讼胜败的关键。近年来,稽查取证工作得到逐步重视和规范,但仍与依法行政要求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税务稽查取证工作缺乏系统性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都散见于《税收征管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或规章之中,客观上造成了稽查人员在取证中缺乏系统完备的法律规章可循。部分稽查人员对依法稽查、依法取证的重要性仍然认识不够。重稽查成果、轻稽查取证;重直接证据的收集、轻间接证据的收集;重违法事实证据的收集、轻税收违法手段证据的收集;重涉税证据的收集、轻处罚裁量运用证据的收集等“四重四轻”现象在日常稽查中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缺乏一套权威性、规范性的的取证方法和科学标准。部分稽查人员对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掌握不够,对各种违法事实应收集哪些证据才能充分证实违法事实的存在、采用何种程序取证才是合法的、所收集的证据材料该如何处理才是规范有效的等心中没底,造成不敢、不会取证。取证方法单一,取证手段呆板。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1条把证据形式分成7类: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就目前看,稽查查办案件收集的证据资料仍然主要是各种书证复制件和询问笔录,较少收集和运用物证、视听材料、鉴定结论和现场笔录等证据。特别是对录音、录像、拍照、电子数据等视听资料的取得、制作、使用、保管等缺乏了解,不敢也不会用这类证据。取证的保障力度受限,导致“无效证据”大量存在。税务稽查人员调查取证的方式只能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而采取法律、法规授权以外的方式取得的证据是无效的。当前,法律赋予稽查部门的税收检查权有限,在保障取证工作方面有相当的局限性。在一些案件稽查中,按法律、法规的授权方式进行,第1页共5页很难取得证据,而采取法律、法规授权以外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又是无效的。因此,一些税务稽查人员在取证上下的功夫虽多,但成效受限。二、统一认识,促进证据收集和审查工作的逐步规范针对国税稽查工作的难点,XX市国税局一方面加强教育引导,统一思想认识,牢固确立“办铁案”的理念,要求在税务稽查中必须依靠充分、有力、规范的证据准确认定税收违法事实。另一方面立足实际运用,规范工作标准,结合基层实际,在广泛讨论的基础上,对省局下发的《税务违法行为处理适用依据及取证要求》所列举的税务违法行为和主要证据作进一步补充和细化,制定出台了《XX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取证要求及规程》,为检查和审理人员收集及审查证据提供了较为全面、具体的指导依据,促进了证据收集和审查工作的逐步规范。(一)明确常见的税务违法行为的证据类型和取证标准,准确把握充分取证的关键要素。《XX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取证要求及规程》对税务系统内部当下常见的税务违法行为所依赖的证据的种类、形式和取证方法进行了统一明确,明确了基本操作规范,以便稽查人员在遇到具体情况时进行判断和处理。(二)进一步丰富运用证据形式,全面收集相互印证的多种类型证据。XX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取证明确要求,首先应重视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收集。既要注意收集企业账簿、凭证、会计记录等以及通过检查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地等获取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据,也要注意收集涉税案件证人证言、涉税案件当事人和涉税案件被害人陈述以及税务机关为案件所做的鉴定、证明,第三者举报时所提供并能核实的资料等间接证据。另外,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及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原件是原始证据,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使用,也应收集和充分运用。(三)进一步拓展创新思路,探索取证手段方式的多样化。XX市国税局明确要求稽查人员应用足应用好《征管法》及相关法律赋予的执法手段,如《征管法》中新增加的可对个人存款帐户查询、在税务稽查中可以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对欠税单位不当处置债权和资产可以根据《合同法》行使撤消第2页共5页权和代位权等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调查取证方式。并不断突破原有经验化、程式化的框架,在工作思路和手段方法上进行创新和拓展。(四)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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