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XX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2年8月29日XX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2年8月31日公布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法律、法规正确地贯彻实施,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使行政执法活动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为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各种活动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并由法律、法规和规章授予行政执法权的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或者组织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由行政执法机关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人员
本真凭实据民称行政执法相对人(以下简称相对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管理的对象,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托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一)依法颁发或者拒绝颁发许可证、执照,免除或者改变法定义务,以及其他确认或者不予确认权利、权利能力或者法律事实的行为;(二)依法保护或者拒绝保护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发给或者拒绝发给抚恤金的行为;(三)依法对相对人实施监督检查;(四)依法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者剥夺相对人权利、权利能力的行为;(五)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衣着整齐,佩戴标志,第1页共13页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的,应按规定着装
行政执法标志、证件及其使用办法依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行政执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应向相对人说明理由,听取相对人的意见,不得因相对人的申辩而进行刁难、处罚或者加重处罚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