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资产日常管理制度第一章产权管理制度一、按照《企业国有(集体)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和上级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做好国有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和变更、注销、产权界定和纠纷调处等工作。二、按照《国有(集体)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做好国有(集体)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三、做好国有(集体)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的审批报告工作。四、按照《区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关于区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转为企业后实行改制的若干问题处理意见》,做好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工作。五、企业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国资委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1、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产权登记的;2、隐瞒真实情况、未如实办理产权登记的;3、不按照规定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的;4、伪造、涂改、出卖或者出借国有(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表的。六、产权管理人员在办理产权登记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七、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文件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产权转让行为。八、国有(集体)资产转让要逐级上报审批,由区职能部门会签,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要报区政府批准。第1页共18页九、转让的国有(集体)资产、国有股权要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必须进市政府批准的产权交易场所交易。委托有资质的产权交易中介机构按规定实施上网挂牌,挂牌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产权交易信息挂牌发布后,只有一个受让意向人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有两个以上受让意向人的,出让方可以与产权市场协商,根据产权交易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招标或者竞价方式确定受让人和受让价格。第二章资产统计评价制度一、按照《企业国有(集体)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和上级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安排,做好国有(集体)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统计分析和企业绩效评价分析等保值增值工作。二、通过月度监测,每月分析报告国有(集体)企业的应收帐款和存货的动态状况,从源头上防止国有(集体)企业产生不实资产。三、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和上级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安排,做好行政事业国有(集体)资产统计、委托监管、保值增值等财务统计分析工作。第三章企业战略管理、预算管理和投资管理制度一、根据《市国有(集体)资产营运机构战略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要求编制企业战略规划,指导区属国有(集体)企业制定战略规划发展目标和实施步骤。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是企业根据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在分析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现状及其变化趋势的基础上,为企业的长期生存与发展所作出的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方向性、整体性、全局性的定位发展目标和相应的实施方案。战略规划要明确3年和5年的发展目标,重点突出3年发展目标。二、根据《市国有(集体)资产营运机构经营预算管理办法》,以本区国有(集体)资产战略规划、结构调整目标和产第2页共18页业发展为导向,指导区属国有(集体)企业建立经营预算管理,以国有(集体)资产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为导向,逐级编制上报国有(集体)资产的投入、调整、收益管理的年度营运计划。国有(集体)资产收益用于国有(集体)资产再投资,调整产业结构,补充国有企业资本金,增购有关股份公司股权等。三、根据《市国有(集体)资产营运机构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区国资委对区属企业和有托管企业的委办局的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涉及担保、融资和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固定资产投资、金融投资要经董事会、监事会批准,国有独资企业要逐级上报审批。区国资委对营运机构的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职责是:1、组织研究国有(集体)资本投资导向;2、审核营运机构的年度投资计划,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