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产品认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环境保护投资效益、推动环境保护产业技术进步,促进国内外环境技术贸易的发展,有效地开展环境保护产品认定工作,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产品认定(以下简称认定)是依据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经认定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布环境保护产品认定证书和标志,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产品是指用于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的设备、环境监测专用仪器和相关的药剂、材料
第四条环境保护产品认定实行第三方认证,采取自愿、公开、公正、透明、非岐视的原则
凡列入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种类名录的产品,境内外生产企业或代理商均可自愿申请环境保护产品认定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环境保护工作发展的需要,发布认定指南、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和认定种类名录,规定认定标志的图形式样,指导并监督环境保护产品认定工作
第二章认定机构和检测机构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机构和检测机构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第七条从事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的机构应是被公认独立于供方和购买方的第三方机构,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从事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的专职技术人员;(三)具备从事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活动所需的资金、设施、固定工作场所及其它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检测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法人组织或法人组织的分支机构;(二)符合检测机构的法定条件和具备出具公正数据的资第1页共5页格;(三)具备从事环境保护产品检测的仪器、设备和人员条件,建有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三章申请认定的条件第九条申请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齐备的生产条件和必要的检测手段;(三)有健全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四)生产过程满足环境保护要求;(五)申请日前一年内,申请企业未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