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前夜的发展与迟滞(2)【拓展阅读】闭关政策清朝政府在对外关系中所执行的控制贸易及隔绝与外国交往的政策
清朝建立全国政权之后,厉行闭关政策
以乾隆二十二年(1757)为界,大体可分为前后两个不同时期
前期禁海(见海禁)的目的主要在于隔绝大陆人民与台湾郑氏抗清力量交通,防范人民集聚海上;以后则着重防禁“民夷交错”,针对外国商人,以条规立法形式,严加限制对外贸易
顺治初年,清廷对来华贸易的外国商船,沿袭明朝成规,不许进入广州,只准于澳门交易
随后,由于东南海上郑成功抗清力量的存在,清廷愈严出海之禁
顺治十二年(1655)六月,闽浙总督屯泰请于沿海省份立严禁,“无许片帆入海”,违者立置重典
于是清政府下令禁止官民人等擅自出海贸易,如有“将违禁货物出洋贩往番国,并潜通海贼(指郑成功)”,“或造大船,图利卖与番国,或将大船赁与出洋之人,分取番人货物者,皆交刑部治罪”
但仍有人暗通线索,贪图厚利,继续与郑氏贸易往来
顺治帝认为此乃立法不严所致,于十三年,下达“禁海令”,严禁商民船只私自出海,违者不论官民,俱行正法,货物入官,本犯产尽给告发之人
文武各官失查或不追缉,从重治罪;保甲不行首告,论死
沿海可泊船舟处,处处严防,不许片帆入口,如有登岸者,防守官即以军法从事,督抚议罪
顺治十八年,清廷进一步下达“迁海令”,以保证“禁海令”的施行
强迫海岛和沿海居民内迁三十至五十里,设界不得逾越
又在法律上规定:凡将牛马﹑军需﹑铁货﹑铜钱﹑缎匹﹑绸绢﹑丝棉出境贸易及下海者,杖一百;若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者绞;因而走泄事情者斩
官吏庇纵者同罪
“禁海令”和“迁海令”使沿海居民流离失所,谋生无路,并严重地影响了沿海地区经济的发展,以致沿海三十至五十里内,满目荒凉
三藩战争期间,郑氏力量复入厦门,在福建沿海登陆
康熙十七年(1678)闰三月,康熙帝下令:“应如顺治十八年立界之例,将界外百姓迁移内地,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