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失业保险第一节失业保险概述一、失业及失业的类型(一)失业的界定按照西方经济学的解释,失业是指想工作而没有工作
在我国,对于什么是失业,理论界也有不同的看法
归纳起来,大体上有这样几种
第一种看法认为,失业主要是指有劳动能力的人找不到工作
第二种看法认为,凡是统计时被确定有工作能力但没有工作,且在此以前四周内曾专门做过寻找工作的努力,但没有找到工作的人都为失业者
这些人提出,以下两部分人不论是否寻找工作都被视为失业:①被临时解雇正等待恢复工作的人;②等待新工作达30天的人
那些没有面向市场从事市场活动,且没有在市场上寻找工作的人不能算是失业
第三种看法是一种官方意见,是1994年原国家劳动部对失业所进行的界定
其定义是:失业是指在规定的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在调查期内无-业并以某种方式寻找工作的人员
它包括:16岁以上各类学校毕业或肄业的学生中,初次寻找工作但尚未找到工作的人员;企业宣布破产后尚未找到工作的人员;被企业终止、解除合同或辞退后,尚未找到工作的人员;辞去原单位工作后,尚未找到工作的人员;符合失业定义的其他人员
据此,可以认为,失业者一般必须满足三个基本条件:第一,在统计调查时没有工作
第二,属于劳动力范畴,能参加工作
第三,在前四周曾经以各种方式做过努力寻找工作,但没有找到
失业定义:在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一定时间内(如四周)通过劳动力市场做过寻找工作的努力,但没有结果调查期内仍然没有工作
下岗制度:转型时期,在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没有建立起来之前实行下岗制度,有大量下岗人员或下岗职工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是指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以及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未满的合同制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