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违法行为举报指导意见为鼓励公民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改善我市的环境质量,促进我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之规定,决定在我市开展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有奖举报的范围:我市范围内的被列入名单的制药化工、电镀、酸洗(磷化)及印染(洗衣)工业企业(名单附后,每年调整一次),有下列行为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举报:1、企业废水治理设施擅自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或偷排、直排、漏排工业废水,造成超标排放的;2、企业废气治理设施擅自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造成大气污染的;3、企业没有严格执行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随意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有奖举报方式:1、电话举报
举报电话号码
2、来人举报
举报地址为市环境保护局环保举报中心
三、有奖举报奖励办法:(一)奖励标准
800元/次
(二)奖励条件:1、举报者举报时必须提供自己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并提供被举报单位的名称、地址及基本违法事实,配合环保部门查处
2、举报真实客观,并由市环境保护局查证属实,环境违法行为成立的,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
对同一单位同一违法事实的举报,由先举报者领取奖金
3、环保系统工作人员及直系家属不在奖励范围内
四、工作程序:1、受理
接举报电话或来访受理后,受理人员确认系有奖第1页共2页举报的,应详细记录《受理记录单》,注明“有奖举报”,送相关负责人负责安排人员查处
查处人员接到交办单后,做好各项调查取证准备工作,及时赶赴现场调查
查处人员在现场应做好调查笔录、拍照、采集样品等必要证据
认定有奖举报属实的,查处人员应及时填写举报奖金领取表,并交环保举报中心相关负责人审阅,审阅后交局有关领导审批
市环境保护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