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1总贝U1・1编制目的1
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湖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衡阳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常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在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中引发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等辐射事故
4工作原则1
凡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辐射事故发生前,要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辐射事故发生后,优先开展抢救人员的应急处置行动,同时关注救援人员自身安全防护
1・4・2预防为主
加强对辐射源的监测、监控,建立突发辐射事故的预警和风险防范体系,及时控制、消除隐患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和镇的职能作用,坚持属地管理,实行分级响应
各部门之间分工负责,相互协作
积极做好预防和应对辐射事故的各项准备
加强培训演练把预防和控制辐射事故的各项措施落实在日常管理工作之中
2事故分级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口级)、较大(皿级)和一般(IV级)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I级)是指I类、口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
2重大辐射事故(口级)是指I类、口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较大辐射事故(皿级)是指皿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