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查院起诉书一、概念及作用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或对直接受理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代表国家对被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所制作的文书
制作起诉书的法定依据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同时标志着公诉案件已进入审判程序
起诉书的制作既表明对侦查机关完成侦查任务的确认;又是人民检察院行使国家公诉权,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依据;也是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出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意见书,进行法庭辩论的基础;同时,又是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审判的合法依据
起诉书是人民检察机关经常使用的重要法律文书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一)首部1
标题在文书顶端正中分两行书写检察机关名称和文书种类
编号在标题右下方写上
“×检×诉字[年度]×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姓名(包括化名、别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若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犯罪的,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务)、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拘留年月日、逮捕年月日,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处所
若为共同犯罪,应按作案中的主次地位依次写明
如系外国人,应注明其国籍
第1页共9页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的姓名、职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的基本情况
在书写被告人基本情况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被告人的姓名
应当写清被告人正在使用的正式姓名,即户口簿、身份证等法定文件中使用的姓名
如有曾用名或与案件有关的化名、笔名、绰号等要用括号注明
如果是聋哑人或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