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村承包土地调整纠纷的受理与处理农村承包土地调整纠纷产生的原因:(一)法律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农村耕地的承包期为年,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和调整承包地
但该法第条同时又规定:“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这就为农村承包土地在承包期间可以进行调整从法律上提供了依据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的法律事实
首先,应当弄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由承包经营户享有,包括代表承包经营户签订合同的户主和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家庭成员,因为土地承包经营份额是以家庭成员的状况确定的,其经营也为家庭经营,家庭成员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共同享有,不能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签订承包合同的人享有
我国《民法通则》、《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这从法律上确定了农村承包经营户的主体资格
土地承包经营权,依其产生的根源,应当确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户享有
土地承包经营户由于家庭人口的增减,处于相对变化的状态,如出生、死亡、婚嫁、迁出迁入、参加工作及参军提干等
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定是以人口为基本因素的,人口变化必然引起承包经营权的不稳定
减少人口的,不影响其生存条件
而增加人口的,则产生人多地少、生存受到影响的情况
由此,也就产生了承包土地的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问题
这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实行过程中,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
从法律角度上讲,是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从农民生存的基本条件要求上讲,又是一个社会问题
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都出台过一系列政策,各地实践中也采取了各种调整方法
××年,全国人大代表会常委会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将耕地的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