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派出所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XX年增刊(总第92期)在我们派出所日常接处警过程受理的治安案件中约有70%的案件以上起因为民间纠纷,符合法律规定的调解处理条件,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对这些符合法定调解条件的案件进行了调解结案
但在治安案件调解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均不同程度的存在一些问题,结合本人在南站派出所几年来的工作实际,谈谈对派出所治安调解的看法
一、派出所治安调解案件存在的问题目前我们派出所治安调解案件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强行调解
个别民警违反自愿原则,在没有充分做好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纠纷双方还没有自愿达成协议的前提下,未经当事人请求、同意,强行进行调解
这种情况一般是发生在当事人一方或是双方情绪比较激动,执意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对方当事人
而此时办理案件的民警不能审时度势,图省事,早结案
一味地要求双方调解处理
这不仅无益于纠纷的及时解决,而且容易引起当事人对公安机关要求调解工作的误解,认为是对方“托人”找到了公安机关领导或办案民警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不正当的交易,无形中为案件的最终处理增加了阻力
(二)人为扩大调解范围
个别民警扩大调解的范围,搞人情关系或受托于人,以调解代替治安处罚,造成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击不力,案件降格处理
如对那些寻衅滋事、雇凶伤害他人、为泄私愤公然损坏财物等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进行调解,超越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的可以调解的范围,导致群众对法律的曲解,甚至认为只要赔了钱,就可以不受法律追究,有时甚至会由于当事双方不满而引起投诉上访
(三)不能严格按治安调解的程序调解
多数民警接到需治安调解的案件往往急于求成,不遵守法定程序
更需要引起注意的是,个别民警在处理“纠纷”类报案时,存在着思维定第1页共6页式,认为此类案件最终必是调解,没有进行及时、详细的调查取证,形成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