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2001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审批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根据此规定,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广西区内药品经营批发企业设立事项进行审批
由各地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设立事项进行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2
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3
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4
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