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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法施行令[2008年10月18日施行][总统令第21084号,2008年10月14日,部分修改]保健福祉家族部(医药品政策科),02-2023-7352第一条(目的)本令旨在对[药事法]所列事项及其施行所需事项加以规定。第二条(药师、韩药师的国家考试的实施)①根据《药事法》(以下称“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保健福祉家族部长官令其认定为具有管理考试的能力而指定、告示的,具备下列各项条件的相关专门机构(以下称“国家考试管理机构”)来管理国家药师考试及国家韩药师考试(以下称“国家考试”)。<2008.2.29修改>1.由政府出资部分设立、运营费用的非营利法人2.通过对国家考试的调查、研究等,具备与国家考试相关的专业能力②国家考试管理机构的负责人若要实施国家考试,须事先得到保健福祉家族部长官的批准,并在离考试30日之前,公布考试时间、考试地点、考试科目、考试报名表提交期限以及其他考试必要事宜。<2008.2.29修改>第三条(国家考试的应试等)①凡想参加国家考试者,须把国家考试管理机构负责人制定的考试报名表提交至国家考试管理机构负责人处。②法第三条第二款第2号中的“保健福祉家族部长官承认的专修药学的国外大学”,是指在学制或教育课程方面,与法第三条第二款第1号规定的大学同等或其以上的大学。<2008.2.29修改>③按照第一款规定提交考试报名表者,须以现金形式缴纳国家考试机构负责人经保健福祉家族部长官的批准而规定的手续费。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考试管理机构的负责人依照第二条规定,公布手续费金额及缴费方式等。<2008.2.29修改>④国家考试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可通过信息网络,以电子货币、电子结算等方式收取第三款中规定的手续费。第四条(考试科目)①国家药师考试采用笔试形式,全盘实施于下列各项科目。1.定性分析学2.定量分析学3.生药学(包括药用植物学)4.无机药品制造学5.有机药品制造学6.卫生化学7.生化学8.药剂学9.微生物学10.药理学11.大韩药典12.有关药事及毒品类管理的法令②国家韩药师考试采用笔试形式,考试科目与出题范围如附表一。第五条(考试的合格判定)国家考试的合格者,定为各科目得分4成以上,全科目总分6成以上的得分者。第六条(合格者的发表)国家考试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根据第二条与第五条规定实施国家考试,并在决定合格者后应即刻予以发表。第七条(考试委员)国家考试管理机构的负责人为了国家考试的出题及打分,要从对药学或相关法令有丰富学识和经验者中,任命考试委员。第八条(对相关机构等的协助请求)为了顺利执行国家考试管理事务,国家考试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在必要时可向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或相关机构、团体请求考试地点及监考支援等协助。第九条(药师协会及韩药师协会的设立许可)大韩药师协会(以下称“药师协会”)或大韩韩药师协会(以下称“韩药师协会”)若想根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得到设立许可,应备齐下列各项文件提交至保健福祉家族部长官处。<2008.2.29修改>1.章程2.资产明细表3.事业计划书及收支预算书4.设立决议书5.有关设立代表人当选经过的文件6.职员的就职承诺书与履历表第十条(章程记载事项)药师协会或韩药师协会的章程中应包含的内容如下列各项。1.目的2.名称3.主要办事处4.资产和会计相关事项5.高级职员选拔录用相关事项6.会员资格与处罚相关事项7.章程变更相关事项8.公告方式相关事项第十一条(章程变更的审批)药师协会或韩药师协会若想根据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获得章程变更批准,需提交下列各项文件。1.章程变更内容及原因2.有关章程变更的会议记录3.新、旧章程对照表,其他参考文件第十二条(分会的设置)药师协会或韩药师协会应当自完成设立登记之日起三周内,按照法第十四条规定,在特别市、广域市、道、特别自治道设置分会。第十三条(中央药事审议委员会的功能)法第十八条中规定的中央药事审议委员会(以下称“审议委员会”),审议下列各号的事项。<2008.2.29修改>1.法第五十一条中规定的大韩药典的制定和修改相关事项2.法第五十二条中规定的有关医药品及医药外品(以下称“医药品等”)标准的事项3.有关医药品等的安全性、有效性的调查、研究以及评价的事项4.有关医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的事项5.有关一般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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