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6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柴松岳二○○五年一月五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管理,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的市场秩序,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以下称许可机关)负责辖区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
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第五条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分类与分级第六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取得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业务
取得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业务
取得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业务
第七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取得一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
取得二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