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与临床·对妊娠期用药的评价郭晓昕,颜敏,王兰明,李少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北京!"""#!)[摘要]目的:探讨妊娠期用药分级制度。方法:介绍和分析了国外妊娠期用药分级制度和在妊娠期用药评价方面积累的经验。结果:少量经评价后的药物可广泛用于孕妇,而大多数药物还有待于进一步评价。结论:为促进临床合理用药,我国应建立妊娠期用药分级制度。[关键词]妊娠期用药;妊娠[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随着药物的广泛应用,药物的不良反应也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如抗肿瘤药物的不良反应人们早已知晓,但药物对胎儿的影响可能不同于成年人。反应停灾难使人们认识到对成年人相当安全的药物也许会引起严重的胚胎损害,出现严重的先天畸形婴儿,并曾一度引起医药界的恐慌,之后人们对妊娠用药认识逐渐成熟。实际上,我们对妊娠期用药的认识一部分来自上市前的动物实验,另一部分来自于人体。新药上市时尽管进行了审慎的动物研究,这些数据外推到人群还是经常受到怀疑,动物实验显示阳性未必会对人产生致畸作用,而动物实验结果阴性也许会对人产生严重问题。所以上市药物不能绝对保障新的类似反应停事件等罕见的不良反应的出现,而妊娠期妇女迟早会用到这些新药。由于上市前动物安全性评价的局限性,国外许多发达国家在妊娠期用药的监测和评价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以正确评价妊娠期用药的安全性。!妊娠期用药的分级制度为了妊娠期安全合理用药,许多国家实行了妊娠期用药分级制度。最早实行这个制度的国家为瑞典,时间为!%-.年。稍后美国于!%-%年引入了该制度,澳大利亚参考瑞典和美国,于!%.%年建立了这种制度;欧洲许多国家如荷兰、瑞士、德国、丹麦等也先后引入了妊娠期用药分级制度。孕妇用药一般分为,至*级,(类为动物数据和临床数据未显示对胎儿有危害的药物,/类为药物对胎儿有风险或怀疑药物对胎儿有害,利可能大于弊,0类为禁用于孕妇的药物,123类一般为灰色区,没有充分的临床数据来说明妊娠期是否适宜用这类药。瑞典、美国、澳大利亚’国的药物具体分类见表![!&+]。表!瑞典、美国、澳大利亚三国对妊娠期用药的分类456!789:;5;<=>58;?;:<@5AA?B?<5C?D;A=AC9EA?;F>9G9;,CH9I;?C9GFC5C9A,5;G(JAC85@?5国家分类药品说明书对妊娠期用药的分类瑞典(无风险数据1临床数据不充分1!动物数据显示对胎儿无作用1+动物数据不完整1’动物数据显示对胎儿有作用3对胎儿有药理作用/对胎儿可引起或怀疑引起损伤美国(对照研究显示无风险1没有对人体存在风险的证据3风险不能排除/有风险证据,但潜在利益大于潜在的弊0孕妇禁服澳大利亚(2/与瑞典相同0不应在妊娠期服用以瑞典为例:如果药物在临床应用很长时间,没有任何关于胎儿风险的报道,即使缺乏系统研究,这类药也归到(类,如洋地黄。1!类适合许多动物特殊毒性实验为阴性的新药,动物数据不充分、在孕妇中使用有限的老药也归到1!类。一些上市的新化合物,由于临床特殊需要没有完成动物特殊毒性研究,这类新药归到1+类,并处于动态管理,随着临床数据的不断积累,有可能划到(、1!类或划到1’、3或/类。1’类药物为动物的毒性数据与人的胎儿没有明确的相关性,如口服避孕药、甲氧苄啶、K@JD8DLJ?;D@D;9A、地西泮、氯喹M羟基氯喹、糖皮质激素吸入剂等。一大部分药因其药理作用对胎儿有潜在影响,被归到3类,此类药理作用可能小到干扰新生期适应性,大到灾难性事件如小脑出血。3类药如钙拮抗剂、!)肾上腺阻滞剂、双香豆素、皮质类甾醇、抗甲状腺药、利福平、非甾体抗炎药、类鸦片、水杨酸盐、麦角碱、抗精神病药、苯并二氮艹卓类抗抑郁药。/类包括对人体可产生永久伤害的药物,也包括那些动物实验有胚胎毒性,根据临床适应症也可能对人胚胎产生毒性的药物。典型例子如细胞生长繁殖抑制剂。归入/类的药物通常是基于回顾性或前瞻性流行病学研究结果,对于生殖毒性发生率低的药物就需要暴露于大样本人群来获得证据,如锂和抗癫痫药苯妥英、丙戊酸、卡马西平。有时为数不多的报道就能为做判断提供充分的依据,如灰黄霉素在妊娠期服用该药致婴儿骨骼和心脏畸形,由此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