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9月15日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2011年1月30日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2月14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04年3月4日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2005年11月15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2005年11月14日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8月1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11月1日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管理第三章药品经营企业管理第四章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第五章药品管理第六章药品包装的管理第七章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第八章药品监督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共10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剂管理医疗机构药剂管理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剂管理医疗机构药剂管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下列情形之一,按假药论处:有下列情形之一,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三)超过有效期的;(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及国家药局规定的其他内容。要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内以服务病人为中心,临床药学为基础,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二级以上的医院应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