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院人事管理,提高新聘人员的整体素质,促进人力资源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制定《医院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二条招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招聘、全面考核、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程序及待遇第三条招聘人员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第四条根据招聘人员条件不同分为人才引进与人员补充两大类。其中所有应聘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具有良好的品行;(三)岗位所需的专业或学术背景;(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五)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第五条人才引进类条件:(一)同时具备学历和学位的博士研究生,年龄限定45周岁以下。(二)学科带头人或项目负责人:主任医师职称,研究生以上学历,在三级甲等医院工作五年以上经历,能带动本专科的发展,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三)具体条件按照招聘当年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人员补充类条件:(一)机关工作人员1、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专升本)。2、有一定的文字书写和语言表达能力,能熟练操作计算机;3、有与招聘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知识和能力;4、年龄要求在28周岁以下;(二)后勤工作人员1、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2、能熟练地运用计算机操作;3、有与招聘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知识和技能;4、必须执有应聘岗位要求的执业上岗证;5、年龄要求在25周岁以下;(三)临床医、技人员1、应届毕业生应聘条件: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本科学历(不含专升本和三本),学士学位,临床医学专业或医技岗位的相应专业。2、往届毕业生应聘条件: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本科学历(不含专升本和三本),学士学位,必须取得相应岗位的执业资格证,具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工作经历。3、研究生应聘条件:硕士以上学历,具有相应专业的学位证,第一学历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毕业。4、必须符合综合性医院执业类别的要求。5、年龄要求:应届本科生28岁以下,硕士生30岁以下,博士生35岁以下。(四)护理人员1、应届毕业生: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护理专业大专(三年制)以上学历,大专毕业生年龄要求在23岁以下,本科毕业年龄要求在26岁以下。2、往届毕业生:大专以上学历,护理专业,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从事临床护理工作,有护士执照。护士年龄在25岁以下;护师年龄要求在28岁以下;主管护师年龄要求在30岁以下。(五)其它根据医院工作需要,特殊岗位紧缺人员和引进人才的家属,经提交院办公会讨论同意,其学历和年龄可适当放宽。(六)体检要求原则上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特殊要求:身高,男1.65米以上(含1.65米),女1.58米以上(含1.58米);矫正视力≥0.8。第七条公开招聘程序:(一)实行年计划制。首先由各用人科室根据专科队伍建设情况向人事科申报招聘计划(包括所需人员的岗位、人数、特殊岗位条件等),然后由人事科汇总并进行初审;最后将初审结果交院办公会或院人事管理委员会终审确定。(二)医院公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载明岗位、职数、条件和招聘办法;面试的时间(时限)和要求。(三)人事科根据公布的招聘计划,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院内的面试、体检。择优录用。最后将招聘结果公示。第八条新聘人员的待遇:按本院《关于调整聘用人员和临时工待遇的决定》执行。绩效工资必须在见习期满并取得相应岗位的执业证、初级职称、上岗证后方可享受。第九条新聘人员的其他规定(一)对于必须取得执业证的岗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取得执业证者,医院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医技科室其他岗位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取得初级技术职称的,不能享受绩效工资。(三)对于各专业招聘人员,办理招聘手续后未经院办公会讨论同意,不允许变更专业和岗位,否则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章纪律与监督第十条公开招聘实行回避制度。凡用人科室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与应聘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均应当回避。第十一条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