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院人事管理,提高新聘人员的整体素质,促进人力资源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制定《医院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第二条招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招聘、全面考核、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程序及待遇第三条招聘人员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四条根据招聘人员条件不同分为人才引进与人员补充两大类
其中所有应聘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具有良好的品行;(三)岗位所需的专业或学术背景;(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五)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人才引进类条件:(一)同时具备学历和学位的博士研究生,年龄限定45周岁以下
(二)学科带头人或项目负责人:主任医师职称,研究生以上学历,在三级甲等医院工作五年以上经历,能带动本专科的发展,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三)具体条件按照招聘当年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人员补充类条件:(一)机关工作人员1、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专升本)
2、有一定的文字书写和语言表达能力,能熟练操作计算机;3、有与招聘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知识和能力;4、年龄要求在28周岁以下;(二)后勤工作人员1、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2、能熟练地运用计算机操作;3、有与招聘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知识和技能;4、必须执有应聘岗位要求的执业上岗证;5、年龄要求在25周岁以下;(三)临床医、技人员1、应届毕业生应聘条件: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本科学历(不含专升本和三本),学士学位,临床医学专业或医技岗位的相应专业
2、往届毕业生应聘条件: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本科学历(不含专升本和三本),学士学位,必须取得相应岗位的执业资格证,具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工作经历
3、研究生应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