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宣言序言鉴于联合国人民曾在宪章中重申其对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与价值的言念,并决心在更大的自由中促进社会进步和改善生活水准,鉴于联合国曾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宣布,人人均得享有宣言中所说明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因诸如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或其他意见国籍或社会阶级、财产、出身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别,鉴于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刃照料,包括法律上的适当保护,鉴于此种特殊保护已在一九二四年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中予以说归,并在世界人权宣言和许多有关儿童福利的专门机构与国际组织的规章中得到确认,鉴于人类有责任给儿童以必须给予的最好待遇,以此,大会,发布这一儿童权利宣言,以期儿童能有幸福的童年,为其自身的和社会的利益而得享宣言中所说明的各项权利和自由,并号召所有父母和一切男女个人以及各自愿组织、地方当局和各国政府确认这些权利,根据下列原则逐步采取立法和其他措施力求这些权利得以实行:原则一儿童应享有本宣言中所列举的一切权利
一切儿童毫无任何例外均得享有这些权利,不因其本人的或家族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或其他意见、国籍或社会成分、财产、出身或其他身分而受到差别对待或歧视
原则二儿童应受到特别保护,并应通过法律和其他方法而获得各种机会与便利,使其能在健康而正常的状态和自由与尊严的条件下,得到身体、心智、道德、精神和社会等方面的发展
在为此目的而制订法律时,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
原则三儿童应有权自其出生之日起即获得姓名和国籍
原则四儿童应享受社会安全的各种利益,应有能健康地成长和发展的权利
为此,对儿童及其母亲应给予特别的照料和保护,包括产前和产后的适当照料
儿童应有权得到足够的营养、住宅、娱乐和医疗服务
原则五身心或所处社会地位不正常的儿童,应根据其特殊情况的需要给予特别的治疗、教育和照料
原则六儿童为了全面而协调地发展其个性,需要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