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办法(城市道路篇)1总则1
1为了加强扬州市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市政道路工程质量和品质,控制道路工程质量通病的发生,规范道路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以下简称通病防治)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扬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道路工程,其它类型道路(如住宅小区配套道路等)可参照执行
3本办法结合扬州市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现状,对市政道路工程中存在的人行道板松动、碎裂、沉陷和路缘石破损、不顺直,沥青混凝土路面龟裂,沥青混凝土路面车辙、拥包、施工接缝明显,检查井盖框破损、井周路面损坏或沉陷,桥头跳车,沟槽处路面沉陷,路面积水(特别是公交站台)、不平整等质量通病进行有效的预防和控制
4本办法提倡积极运用“四新”技术,开展通病防治工作
5未开展质量通病防治工作的市政道路工程,不得参加省、市各级评优评奖活动
6在市政道路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过程中,除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技术标准等的规定外,还应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7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站受市建设局委托负责全市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
县(市、区)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当地建设局委托负责当地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
2基本规定2
1通病防治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其他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应按各自职责履行本办法的规定
2市政道路工程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等手续
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保证其符合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3设计单位应提出质量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施工图审查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