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理之中,意料之内,——对李慧娟现象的思考演讲范文XX县区政府法制办郭昌明近来全国部分媒体报道了XX市中级法院一起种子纠纷案
在这起普通的民事纠纷案背后隐藏着不“寻常”,引发不“寻常”的是XX市中级法院对该其种子纠纷一审判决中书([xx]洛民初字第26号,以下简称该民事判决书)中的一句话
这句话就是“……《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XX省种子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自然无效……”,正是这句话,该案不仅遭到了XX省人大的质疑,而且主审该案的女法官法学硕士李慧娟面临撤销审判长和调离审判岗位的处分
社会各界对此也褒贬不一,从而引发了法学界对国内法律冲突适用的再思考
这我们称之为“李慧娟现象”xx年11月26日,《法制日报》刊登了一篇题为《种子官司的意外绽放》的文章报道此事
该文指出“……这起种子官司,给了人们丰富的讨论空间,从下位法和上位法冲突到司法审查,到法制的统一性……,这起种子官司‘绽放’太多的意外
”对此,笔者认为,该起种子官司绽放太多的“意外”均在情理之中、意料之内
一该民事判决书,确有错误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其审判工作的实质,就是一个法律适用过程,即在现行有效法律框架内,将法律意图最大限度的贯彻落实
其特征有三:一是法院的审判工作是一个法律适用程序;二是法院审判工作的准绳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框架内的法律;三是法院审判工作不能改变法律意图
就这起种子官司而言,XX市中级法院错误有三:1、审判工作越权法院的审判工作是一个适用法律的程序,也就是说法院工作的职责是在程序上保障法律意图的贯彻落实,而非在实体上对法律意图的进行裁判
如果法院对法律意图进行评判的话,则法院审判工作有越权之嫌
第1页共4页就本案而言,XX市中级法院就案件所涉《种子法》和《XX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种子条例》)的适用上,只能依法作出适用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