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引导依法诚信从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包括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归集、评价标准、等级确定、分类管理、信息披露、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以下统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和药品研究、使用单位(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的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省区域内许可登记的行政相对人在区域外从事上述活动的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管理工作,负责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以下简称信用管理系统)、管理和数据维护;负责直接监管的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归集、更新与使用;指导、监督市、县(市、区)食品药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行政相对人的归集、更新工作
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1品药品安全信用管理工作;依职责分工与事权划分负责直接监管的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归集、更新与使用
第二章信用信息归集第五条评价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的信息包括: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监督检查信息、违法违规信息、产品安全信息、及承担社会义务、提升管理水平的信息等
第六条行政相对人的基本信息包括行政许可、认证认可、产品注册及标准、历史信用等信息
第七条监督检查信息包括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行政相对人的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跟踪检查等结论信息
第八条行政相对人违法违规信息包括违反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被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及其他违法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