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事业发展的决定》(粤发[2009]9号)等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
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第三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
5%比例的,按实际差额人数和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80%计算缴纳保障金
单位平均在职职工总数可依据社保、统计等部门登记在册人数核定
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应缴保障金=(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
5%-在职残疾职工人数)×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80%
第四条当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指标按当年实际用工月份计算
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部分,依照规定标准按实际欠安排比例数缴纳保障金
安排一名盲人或者一级肢体残疾人上岗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第五条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代征
保障金征收统一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的税收票证
第六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和分级管理制度
中央驻粤、省属用人单位由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或委托其所在的市或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
地级以上市(含区和开发区)用人单位由地级以上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
县(市)属用人单位由县(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
用人单位应在每年6月底前,到当地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
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并按上述规定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