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为了规范药品使用行为,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合理,维护受药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006年11月30日单位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地点山东省目录
4审议情况通过时间编辑2006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主要内容编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药品使用,是指用药人以预防、诊断、治疗疾病和康复保健以及其他调节人的生理机能为目的,向受药人提供药品所实施的药品购进、储存、调配及应用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用药人,是指依法登记成立并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疾病预防、保健、戒毒等活动的其他单位
本条例所称受药人,是指接受用药人提供的用药服务且将药品用于自身的自然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药品使用以及与药品使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个人自购自用药品以及法律、法规对药品使用有特别规定的,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药品使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科学合理、经济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药品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受药人享有质量优良的用药服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协调解决药品使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维护药品使用秩序,鼓励、引导科学合理用药
第六条县(市、区)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计划生育、工商、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药品使用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用药人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和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用药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药事管理组织,负责本单位的药品使用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规定不需要设立药事管理组织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药品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药品购进与储存第八条用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