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外迁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国峡移发外迁字[2000]71号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出市外迁安置资金财务管理办法为提高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出市外迁安置资金(以下简称外迁移民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出市外迁安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迁入地县级以上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安置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移民管理机构)和安置移民的乡镇,必须建立健全财务机构或专人、专账管理外迁移民资金
迁出地各级移民管理机构由现行财务机构管理外迁移民资金
财务人员应具备从事财务工作的职业道德和一定的财务会计业务水平
第二条迁出、迁入地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根据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三峡建委)的有关政策和管理制度,结合本地区外迁移民安置的实际,制定有利管理、便于操作的财务管理规定
第三条外迁移民资金是三峡工程移民补偿资金的组成部分
迁入地的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及安置移民的乡、村,必须按照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外迁移民安置试点方案和总体规划正确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三峡建委关于外迁移民资金管理的一系列政策和制度
第四条迁入地各级移民管理机构的会计核算,按《三峡工程移民资金会计制度》及《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出市外迁安置资金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章资金拨付的管理第五条外迁移民资金专项用于外迁移民的安置
在管理与核算上,迁出地移民管理机构必须将外迁移民资金与库区移民资金分开,迁入地移民管理机构必须将外迁移民资金与地方补助资金分开,管理补助费与移民安置项目资金分开,集体掌握使用的生产安置费、基础设施费与支付给移民个人的各项补偿、第1页共3页补助费分开
第六条迁入地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在所在地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外迁移民资金基本账户,并与经办银行签订移民资金管理责任书,确保外迁移民资金专户存款,不得购买各种有价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