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领域几个相关术语的界定作者:王天习文章来源:《河北法学》2003年第四期点击数:1556更新时间:2008-12-20【摘要】揭示外部董事与内部董事、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非执行董事与执行董事、兼职董事与专职董事、独立的外部董事与菲独立的外部董事、独立的非执行董事与非独立的非执行董事这六对术语的内涵与外延,分析了人们习惯上互用其中某些术语的危害,指出了探讨这些术语相互之间关系的意义。在当前独立董事研究热中,我们常在报刊、杂志和书籍上看到“外部董事”、“独立董事”、“非执行董事”、“兼职董事”、“独立的外部董事”、“独立的非执行董事”等术语。它们究竟是不是一回事呢?笔者认为,上述术语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外部董事与内部董事相对应、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相对应、非执行董事与执行董事相对应、兼职董事与专职董事相对应、独立的外部董事与非独立的外部董事相对应、独立的非执行董事与非独立的非执行董事相对应[1]。也就是说,它们是采用不同标准划分的结果,分属于几个不同的范畴,在内涵和外延上并不一定完全等同。一、外部董事与内部董事这种分类所采用的标准是董事是否在公司内部从事专职董事工作。在独立董事制度的发源地美国,董事会一般是由内部董事、外部董事和非管理部门附属机构董事三者构成的[2]。内部董事是公司的正规雇员,一般是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以及关联公司的上层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他们支配着董事会的决策。传统的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有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董事会主席、总裁、副总裁、秘书以及总会计师。他们通常是公司的代理人,由董事会选任,职责是执行董事会的政策指令,经营公司业务。许多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又是董事会的成员{1}。可见,并非所有高级管理人员都是内部董事,其中有些并没董事资格,只是公司的雇员而已。不过,在上市公司中,一些全职的高级管理人员通常都是董事会成员,他们基本上都是内部董事{2}。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公司法曾对董事资格在居所、持股、最低年龄以及公民资格等方面作了限制,并把这些限制留给公司章程或工作细则予以具体化{1}。但是,为了适应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让那些具有管理公司才能的杰出人士经营公司,公司法后来放宽了上述限制。根据《美国示范公司法》(修订本)§8.02之规定,一个董事不必是本州的一位居民或是公司的一个股东,除非在公司章程或工作细则中有此规定。可见,董事不必是股东,因而没有资格董事的要求,非股东也可当董事。这意味着,公司除可以聘请外部董事外,内部董事也不限于股东董事(或资格董事),雇员也可以在公司内部从事专职的董事工作。因此,在美国,内部董事包括股东董事(或资格董事)和雇员董事[3]。不过,根据《美国示范公司法》§8.02之规定,公司章程或工作细则可以对董事资格予以限制。据此,不少公司都要求董事具有股东身份,且有资格股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内部董事就仅限于股东董事或资格董事。外部董事是美国的独创。他是公开公司从外面聘来的非全职董事(非全日制董事),但他不一定是兼职董事[4]。设置外部董事,主要有两个作用:一是当全职执行董事执行管理职责时,为其提供支持和协助,包括提供专门的建议和培养与其他组织的关系;二是监督执行高级管理人员的决策。包括检查管理层的表现以确保负责人以股东的利益和与经营一家公众持股公司所需遵守的法律责任、管理要求和道义经营公司。当公司表现明显低于通常标准时,外部董事可能会试图撤换关键的高级管理人员{2}。外部董事分为两种:一种是“独立的外部董事”,另一种是“非独立的外部董事”。所谓“独立的外部董事”,是指从公司外面聘来的、与公司股东和管理层没有任何人事上的情面关系(如亲友关系等)和经济上的利害关系的非全职董事。由于他在人际关系或经济关系两方面都是完全超脱和独立的,所以,就是人们常说的“独立董事”;所谓“非独立的外部董事”,则是指这类外部董事是公司大股东、高级职员的亲朋好友等熟人,或者与他们在经济上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这就决定了这类董事不大可能有个人感情上的超脱性和经济利益上的独立性。他们与大股东和高级职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