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许可条件对照表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使用范围准许使用体外诊断用各种含放射性核素的分析药盒
(1)体内诊断、治疗用一般放射性药品(系指根据诊断、治疗需要,对购入的放射性药品进行简单的稀释或不稀释用于病人的品种
如碘[131I]化钠口服溶液、邻碘[131I]马尿酸钠注射液、氯化亚铊[201T1]注射液等);(2)即时标记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已配制完成的含锝[99mTc]注射液
(1)《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第二类)规定的放射性药品;(2)采用放射性核素发生器及配套药盒自行配制的体内诊断及治疗用放射性药品;(3)采用市售自动合成装置自行制备的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
(1)《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第三类)规定的放射性药品;(2)可研制和使用放射性新制剂以适应核医学诊治新方法、新技术的应用
研制范围仅限国内市场没有或技术条件限制而不能供应的品种
人员(1)具有医学院校毕业或经核医学专业培训半年以上,并获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2)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经核医学(放免)专业培训,从事本专业三年以上的技术人员;(1)具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核医学专业培训1年以上,并获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从事放射性药品治疗的医疗机构,还必须配备核医学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1)具有《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第二类)规定的人员;(2)具有负责放射性药品的配制、质量控制的专职技术人员;(3)具有掌握核物理或辐射计(1)除具有《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第三类)规定的人员外,还应有10年以上核医学临床工作经验的正高级技术职务人员;1类别项目(3)操作放射性物质的人员应持有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放射工作人员证》
(2)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经核医学专业培训,从事本专业三年以上的技术人员;(3)操作放射性物质的人员应持有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放射工作人员证》